日期:2011/9/29 9:38:49 点击: 作者: 查看咨询师 |
在讨论同性爱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爱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爱是一种遗传现象;假如你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爱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地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爱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或女人经常受到与自己同性别的人的吸引,这种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体上的;他们之间会发生恋爱,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是因为什么,或者应当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爱,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爱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爱是罪恶、是道德败坏、是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爱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的范围之内;假如同性爱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维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应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真相,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样预作结论,说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爱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爱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爱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爱往有利的方面说(如赫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这就是我们做这项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达到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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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恺颉博士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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