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每当一个人具有吃的欲望时,他就会被诱想到一些令他恶心的东西,如粪便或呕吐物。如果行为疗法是以操作理论为基础,紧随吃东西之后的事件就会受到某种方式的控制。如果一个人违反自己的节食计划吃了东西,他就可以闻一种刺激性气味(称为负面自我惩罚),也可以采用在家里悬挂自我批评条幅的方法;或者,每天当他不能坚持节食计划时,节食者就可以把自已超重的画像挂在电冰箱上。把这类贬抑性条幅或画像除去,是一种反向(即由负面转向正面的)自我奖赏形式。这样,节食者就可以用这种方式操纵条幅或画像的出现,以“控制”自己坚持节食。在对付酗酒方面,一些特殊药物已经研制出来,使一个人喝酒时产生恶心的感觉。在这一方面,摆在行为疗法医生面前的挑战是如何鼓励酗酒者“吃药”。
上述这些向我们表明,病人的意向、他的执意练习,以及他希望能达到的目标,对于行为疗法的成败都是至关重要的。行为疗法只起着辅助的工具作用,即帮助有目的有机体,使它内在寻求发生的东西出现。很多行为疗法专家认识到一个人的意志力在治疗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不幸的是,由于理论观点的缘故,他们还是退回到中介理论上去,以此来解释这类因素。他们不了解人类行为的响应性,所以,他们依然认为“行为矫正”是一种对人施加影响、不需人的配合而产生效果的东西。由于意识觉知是任何人类条件作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很清楚,没有人的合作就没有所谓的行为矫正。至少,行为矫正不可能从动力因控制的意义上发生,而动力因控制正是被行为主义者用作他们疗法的科学根据。
7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密苏里州斯普林菲尔德联邦监狱里发生的事就是对这一点最清楚不过的证明。那座监狱的官员们实施了一次称为斯塔特(即特殊待遇与自新培训)的计划。按照这个计划,罪犯们的行为将得到改造,他们的操作反应将回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开始时,罪犯们被禁锢在孤独的牢房中,监管人员根据犯人们改变自己的行为、遵守监狱制度的好坏况逐步给他们增加特殊的权利(较好的生活设施、特殊的食物、较多的自由等)。原计划的自新时期是一年。参与斯塔特计划的囚犯只是极少数,但这也没能阻止联邦监狱里 22500名囚犯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计划购实施。他们在法庭上争辩说这个计划违反人权。这个案子还没有被依法判决之前,计划就被监狱的官员中止了。这并不是说其他依赖较少戏剧性情境的计划现在就没有了。但是,问题的要点是,有那么一群人在体现价值的原则上据理力争,向他们认为是公然违反了所谓人权的东西提出挑战。我们现在就可以体会到,单纯从动力因意义上谈论价值是不可能的。在我们这个世界中,像随风飘落的树叶那样按照常恒原理或能量守恒原理的能量分配到处运动的无生“物”,永远不会按照人们“应”如何做这样的价值原则运动。像白鼠和家鸽这样的较低级动物可以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行为主义方法受操纵,但它们却不可能相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违反原则的事情。然而,当一个囚犯或一位精神病人在受到他的“管理人”操纵,又决定不按规定的要求去做或决定通过法庭作出反击时,他所反映出来的行为就与无生物或较低级动物所反映出来的行为全然不同了。
即使一项行为矫正计划在一所监狱里“行得通”,那也仅仅因为要么是囚犯们相信这种计划的目标而把这些目标作为行为规范的标准,不然就是他们受到恐惧或恐吓等的胁迫而采取顺从的行为,或者是安心“应付一下”直至能完全摆脱这个计划。这些操纵必然包含着一个断言:从囚犯的“对,我们的确有所得益”到“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否则,哼,谁他们听你的’”之类的想法,应有尽有。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从这些前提里显露出来的响应性都可以被行为矫正论鼓吹者们衡量到,但他们却站在这个过程之外,从外观上把它当作自己的而不是囚犯的操纵记录下来,一点也不承认其潜在的目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