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0年代早期,那些本人是同性恋者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们开始要求其专业团体关注Hooker和其他人的经验性研究。他们同时指出,支持同性恋病理学观点的临床研究是根据那些在接受心理治疗,进监狱或精神病院的人们中选取的样本。相反,Hooker的样本选自那些既不是精神科病人也不住在监狱或精神病院的男人。到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在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从其“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中删除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但是,修订后的手册(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美国心理学会代表大会通过投票,赞成美国精神病学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的行动,并进一步呼吁“所有精神卫生专家发挥领导作用,消除长期以来与同性恋性倾向有关的偏见”。在随后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名单上,既不包括同性恋,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根据DSM-3-R,精神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因此,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最近的版本DSM-4在其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
70年代以前对 同性恋的研究主要包括个案研究或轶事报告,重在其假定的病理方面,企图确定其原因,从而消灭它。这种研究被描述为,基于“一种信仰体系,认为异性恋比同性恋优越,或比同性恋更加自然”。最近的更多研究集中在女男同性恋者的特徵,其心理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在80年代,心理学界一种时兴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在性爱吸引和关系上的自然变异,并且男女同性恋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可行的和健康的选择,而许多女男同性恋者生活中的问题被认为来自于负面的对同性恋的社会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