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歌在他微博上讲了一个有意思的故事:
有一次,有辆小巴车被剐了。肇事车跑了。小巴司机追拦了我的车,说是我剐的。我的车上刚好有陈旧破损,位置接近。当时还有路人证明,说就是我,我百口莫辨,但我还是心平气和的说明清况。对方则不依不饶,情绪激烈。
我想他可能是误会,所以努力想说明,但他偏偏不给我这个说话的机会,强调他穷,修车要花钱。我说能理解你的沮丧,无助,也知道你生活不易,但是我们还是看看证据。他大吼。
我只好不说话,电话请交警。交警来,他仍旧怒气冲冲。交警用技术手段测量,结果排除了我的嫌疑。我以为他会很不满,但他一下子平和下来,并对我说,我知道可能不是你,但我追不上别的车了。
顾歌遭遇的这件事中,就有了双重含义:既有通过怪罪一个人而处理失控感的心理成分,同时也因他是有意的而有讹诈成分。
老人“讹诈”扶助者,也一样吧,这两个成分或者都有。中国式的很多冲突中,也有这双重因素,这时特别重要的是,作为裁判的司法体系,会怎么做。如果是和稀泥,葫芦僧判葫芦案,那就很糟糕,而如能遵照清晰的法律,那就很不一样。
所以,老人“讹诈”扶助者这类事件中。当事人明显婴儿的心理发展水平,这没问题,真正糟糕的地方是,大家都是浆糊逻辑,当事人是,家人是,法官是,警察等也是。
因此,决不能用所谓常理来判决这类官司,必须用法律,但法律也得是成熟的。像机动车撞了严重违章的行人,也要为行人负责的法律,也算是这种婴儿思维的延伸吧。
本文推荐者曾接受顾歌
心理咨询督导,在心理咨询领域有独特见解,其发布文章的观点为个人观点。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