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的人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另外有1/10的人甚至有过自杀的行为.由此可见,同性爱者的心理卫生状况不良.做为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心理极为脆弱.
有一对同性爱伴侣,他们真诚相爱,但其中一方已经结婚生子.结婚的一方将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妻子.妻子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想用家的温暖来挽回他,但她并不知道,这同异性恋间的
婚外恋是不一样的.于是她要求他去看心理医生.他们决定去找最好的医院找最好的专家.他们选择了北医六院的方明昭教授,没想到方教授当天不出诊,于是他们就选择了另一个教授.这位教授对他们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并告诉他的妻子,他完全可以改变到“正常“的样子.从此这个家完了,妻子大闹起来,还将他的情况告到单位,告到他的家人那里,他的妻子还要自杀。面对这一切,他们也想自杀。[2]对于这个医生来说,这个咨客可能是他接待过的千百个咨客中的一个,他可能早就把这个咨客忘记了,可对于这个咨客来说医生的话可能就是他的全部。可见正确的诊断是何等重要。
对于同性爱者的咨询要注意两点:
1、注意将素质性同性恋与可变化同性恋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同性恋问题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处理,要想正确诊断处理好这一问题,必需明确以下的概念:
(一)素质性同性恋的判断标准(Gadpaille,1980):
1、自己无法抑制的,要与同性有亲昵行为,包括从幻想到性交等性行为。
2、情感和欲望的对象只限于同性。
3、渴望同性的书信、文字、谈话、交往、甚至为之神魂颠倒。
4、经常感到孤独,抑郁,罪恶感、羞耻感。
(二)可变化的同性恋类型:
1、局限于儿童与青春期同性间性游戏,15岁前33%的女性和50%的男性有过同性间的性游戏,但却只有很少数人日后成为同性恋者。
2、假性同性恋(paeudo-homosexuality),系非素质性、出于非性需求的或在胁迫之下而屈从,或因缺乏男子气概而被他人称为 “娘娘腔“、“假丫头“,自己却误认为是同性恋,如青春期同性爱慕。
3、强迫或剥削性同性恋行为(enforced or exploitative behavior),指同性间强暴或以同性性行为作为敲诈或其行使权力的象征。
4、境遇性同性恋,指在特殊环境下呈同性恋,一旦脱离该环境又呈异性恋,如在军营、远洋船队、寄宿学校、监狱等环境下。
5、放纵型同性恋(faculative homosexuality),不一定对同性性行为感兴趣,只是为了尝试性体验。
6、金钱交易性同性恋(同性卖淫)。
7、潜伏型同性恋(latent homosexuality),多见于中年人,突然有不可遏制的与同性有亲昵关系的念头。
8、意念性同性恋(ideological homosexuality),又称政治性同性恋,主要是女权主义者为表达对男性的反抗而有意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 [3]
对于同性爱者的正确区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就说同性恋是治不好的,也同样不能简单地说同性爱是治得好的。严格地来说于素质性同性恋来说,是没有治愈的案例的。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美国心理学会也于次年做出了类似的决定,不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变态。1998年8月,美国心理学会通过投票,反对任何治疗同性恋的做法,认为“不存在任何科学证据证明’修补疗法’(美国宗教界治疗同性恋的一种疗法)的有效性……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何种治疗能够改变一个人根深蒂固的同性恋欲望“。同年12月,美国精神病学会董事会一致投票,认为“(修补疗法)将加剧病人已经亲身体验着的自恨情绪“。[4]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些有同性性行为的人,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爱者,通过教育引导可以拥有异性恋生活,甚至能够放弃同性爱行为。对有同性爱行为而性定向不确定的人应该帮助其开发和建立异性恋关系;而对于性定向稳定的人则应注意教育他们控制自己,避免发生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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