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般认为人格障碍与精神疾病间的关系为:人格特征可成为精神疾病的易感因素或诱因;某些人格特征是精神疾病的潜隐或残留表现;人格障碍和临床综合征可有共同的素质与环境背景,两者可共存,但不一定有病因联系。
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可从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和排除标准四个方面来定义。症状标准是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并至少有下列 1项:①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形象的方式)的异常偏离;②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③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④人际关系的异常。严重标准指特殊行为模式的异常偏离,使患者或其他人(如家属)感到痛苦或社会适应不良。病程标准指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期,现年18岁以上,至少持续2年。排除标准指人格特征的异常偏离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或后果。
人格障碍分为三类(DSM-Ⅳ):A类特异性人格障碍,这类人格障碍的症状与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很相似,包括不适当情感或者情感迟钝,古怪的思维和言谈方式,以及偏执狂。尽管如此,患者能够维持自己对于现实的把握。B类戏剧化情绪性人格障碍患者处于社会交往中喜欢支配别人,性情暴躁,对人漠不关心,倾向于表现出冲动,有时暴力行为,而几乎不考虑自身安全或其他人的安全和需要。C类焦虑-恐惧性人格障碍这类患者过分地担忧被其他人批评或者被抛弃,导致人际关系问题。
上海心潮心理咨询中心 心灵花园/顾歌工作室 Lily原创